我是一位單親媽媽,因單位派我外出進修3個月,我就把12歲的兒子寄養在遠房親戚家,并給足了3個月的生活費用。前幾天,親戚打電話要我寄4000元,因為我兒子和周圍的小孩子們打鬧,將其中一個孩子弄傷了,要賠償對方的醫藥費等損失。請問,孩子在寄養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?
讀者康萌
康萌讀者:
本案涉及的是委托監護問題,也就是你所說的寄養。委托監護是指父母等監護人因某些特殊原因,暫時不能行使監護職責時,而委托他人代行監護職責的民事法律行為。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,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,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,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,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,代理其進行訴訟等,委托人可以將上述監護職責的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受托人行使。不過,委托人即使將監護職責全部委托給受托人,但自己的監護人資格并未發生轉移,也就是說,受托人不因接受委托而取得監護人資格。
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規定: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,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,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;受托人有過錯的,承擔相應的責任。”據此,你兒子在寄養期間因實施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,仍應當由作為監護人的你負責承擔侵權賠償責任。當然,如果你的遠房親戚未盡力履行監護職責,的確存在過錯的,該親戚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具體承擔責任的范圍,你們可以進行協商。如果協商不成而訴至法院的話,法院會結合具體案情依法裁量。
安徽警官職業學院潘家永
來源:中國婦女報